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多发,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对这一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作出了重要部署。2017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大督导协调力度,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在机制建设、案件处置、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等方面都取得积极进展。

    一、2017年以来工作情况及成效

(一)强基础,完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是大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2017年以来,《条例》多次向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至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联席会议办公室积极配合原国务院法制办逐条梳理有关意见建议,充分研究讨论,做好《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目前《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尽快出台。

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目前除个别县市外,各地均建立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有的省份(如河南省)还将处非工作队伍延伸到了乡镇(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大防范和打击工作力度。在联席会议框架下,进一步推动发挥京津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信息互通、联防联治。加大综治考评力度,利用综治考评推动重点工作开展和疑难问题解决。

三是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将非法集资人纳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经梳理汇总,2017年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向发展改革委移送各省(区、市)报送的非法集资严重失信人13983人,发展改革委将分批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实施联合惩戒。

(二)重督导,积极推动案件处置化解

一是紧抓大案要案协调督导。联席会议办公室积极会同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等部门,协调大案要案处置工作。2017年,“e租宝”案件主案已在北京市顺利审结,主犯丁宁、丁甸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是积极推动陈案处置工作。2017年,各省(区、市)梳理尚未处置完的陈案1.3万余起,联席会议将陈案化解工作作为今后的重点工作,部署地方制定陈案处置计划,实行台账管理和销号制度,力争用3年时间扭转案件越积越多的局面。

    (三)早发现,扎实推进监测预警和举报奖励

一是大力推动提升监测预警信息化水平。鼓励各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多种手段开展监测预警,截至2017年底,已有14个省份建成大数据监测平台并投入使用。

二是指导地方摸排防控风险隐患。先后部署各地对国有企业内部集资、重点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隐患等进行全面系统排查整治,及早防范化解。

三是积极开展风险提示。配合人民银行研究“ICO”等相关风险并进行提示。近期,又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就防范“消费返利”风险发布风险提示。

四是继续督促各地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制度。截至2017年底,31个省份均已出台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全年,全国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5.4万余条,对其中的有效举报线索实际兑付奖励资金64.82万元。

    (四)抓防范,着力开展宣传教育

中央层面,连续5年组织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加强法律政策引导。2017年,协调中央电视台在综合、财经等频道黄金时段播出公益广告三个月。目前正在拍摄针对农村、中老年的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并拟于5月起在央视7个频道15个时段全年播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地方层面,连续5年组织开展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积极行动,宣传力度逐年加大,效果明显。仅2017年宣传月期间,各地就组织各类宣传活动3.8万余次,参与活动群众1亿余人次,发放张贴各类宣传材料8123万份(张),发送风险提示短信2.75亿条。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又部署各地抓住“万众返乡”的好时机开展针对性宣传。此外,连续5年组织开展全国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讯息,净化市场环境。

二、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

    (一)非法集资案件继续降”,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2018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继续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二)发案行业领域和地区相对集中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案件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但中小城市、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案件也在逐渐增多,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三)集资手段花样翻新,认定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近期还出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此外,非法集资与传销、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特征在一些领域和地区更加突出,农村地区非法集资“口口相传”“熟人拉熟人”现象明显,这些都给防范和打击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非法集资是社会一大痼疾,2018年非法集资形势仍将持续严峻。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对此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联席会议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8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部署和要求,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重点工作如下: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推进工作,加强基层工作力量保障。推动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防控本行业领域风险。联席会议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积极指导、支持配合地方开展工作。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深入研究新问题,总结规律,积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三是妥善处置化解风险。推动各地依法稳妥处置重大案件,加快消化陈案,协同处置好跨省案件,积极稳妥化解风险隐患。对一些打着“高大上”旗号、花样百出、没有可持续盈利模式的庞氏骗局,推动地方果断处置、坚决打击。

四是加强监测预警。进一步整合资源,推动各地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大举报奖励制度宣传和实施力度。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常态化的风险排查机制。加强互联网风险防控,遏制非法集资风险通过互联网扩散蔓延的势头。

五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下更大力气开展宣传教育工作,2018年联席会议将继续组织开展3项重点活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在央视全年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的同时,也通过网络、地方媒体等多渠道加强宣传推广,形成上下联动、声势浩大的宣传格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积极部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机构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机会开展公共宣传,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在此,我们也进一步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请大家积极了解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政策,不要相信竹篮子也能打一筐水的神话,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谢谢大家。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情况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案件情况和特点

近三年来,全国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了一大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主要情况和特点如下:

(一)案件集中暴发,案件数量持续攀升

2015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上升108.23%、36.7%、6.13%;2015年至2017年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上升70.1%、76.2%、22.2%。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自2015年以来呈井喷式增长,虽然增幅有所放缓,但案件数量仍保持高位运行,审判任务繁重。

(二)大要案高发频发,案件处置难度大

目前是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期。“e租宝”、“泛亚”等跨省区的大案、要案不断出现,涉案数额不断攀升,从几百万、几千万到几十亿、数百亿,甚至上千亿;集资参与人数量和规模也不断增大,从几万到几十万人、上百万,甚至几百万人。多数案件往往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非法集资的钱款往往已经用于偿付高额利息、企业运作和运营支出以及犯罪分子挥霍,追赃挽损难度大。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新发非法集资案件中,跨省案件190起,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345起,集资人数超千人案件235起。“E租宝”案是建国以来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达762亿余元,集资参与人达115万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市,未兑付缺口380亿余元,案件审判、处置难度非常大。

(三)犯罪蔓延速度加快,从实体产品转向金融产品

从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互结合,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大大突破了地域界限,涉案地区快速从东部向中西部扩散,从一二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蔓延。除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等原有的高发地区外,北京、河北、陕西、重庆、贵州、新疆、云南、安徽等成为新的高发地区。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从种植养殖、资源开发到投资理财、网络借贷、众筹、期货、股权、虚拟货币转变,迷惑性更强,“金融互助”、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很强,金融监管、防范打击难度加大,极易形成跨区域大案。

(四)坚持依法从严惩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较高

非法集资案件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确保刑罚效果。2015年至2017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率)分别为23.17%、19.42%、18.4%,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分别为75.03%、77.77%、77.2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监禁刑率分别为71.20%、72.91%、78.36,集资诈骗案件的监禁刑率分别为93.44%、94.82%、93.66%。2015年至2017年,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连续三年均超过70%,监禁刑率连续三年均超过90%,均远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同时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从经济上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

二、相关法律政策

非法集资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近年先后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为准确认定非法集资犯罪、正确定罪量刑、依法处置涉案财物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确保案件审判处置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

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为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认定标准。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以及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四个条件,即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的情形(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解释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十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区别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就是集资诈骗。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七种情形。

(二)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量刑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单位和个人犯罪的入罪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以及集资诈骗罪单位和个人犯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三)关于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

非法集资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反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金融诈骗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犯罪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三、重大、典型案例

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案情】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成立于2013年5月,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成立于2015年5月,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丁宁。2014年6月,丁宁收购金易融公司,对该公司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后,更名为e租宝平台上线运营;2015年2月丁宁收购英途财富公司,将该公司的芝麻金融平台上线运营。此后,丁宁决定由其控制的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为二平台提供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属数百家销售公司分别负责e租宝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英途财富公司、英途世纪公司分别负责芝麻金融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另使用国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在平台上宣传为投资提供担保、保理。上述公司均没有独立的人事、财政权,由二被单位实际控制、管理,对外以钰诚集团名义宣传。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2015年5月至12月间,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吸收115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164亿余元。二被告单位集资后,除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集资本息,以及支付员工工资、房租、广告宣传费用、收购线下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等运营成本外,其余大部分集资款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

被告人丁宁作为二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在进行决策的同时,与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丁甸、张敏、彭力等人负责指挥、管理集资活动,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负责制作虚假的债权项目,被告人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按照丁宁、丁甸等人指示,负责收取、支付、调动集资款。被告人王之焕、谢洁、路涛、张平等人分别负责在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债权项目,被告人谢洁、杨翰辉、姚宝燕、杨晨、丁如强等人负责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利诱性宣传,并通过被告人齐松岩、杨翠致、路涛、丁如强等人分别管理的线下销售公司,同步开展线上、线下集资活动,被告人李倩倩、张传彪、宗静、刘田田、王磊、高俊俊等人分别负责项目审核、人员招聘、业务督导、人事管理、平台维护、提供个人名义债权等事项。

此外,法院还认定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参与组织、策划、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李倩倩、张传彪、宗静、谢洁、齐松岩、杨翠致、杨翰辉、姚宝燕、刘田田、路涛、张平、丁如强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晨、王磊、高俊俊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还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被告人丁宁还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谢洁还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及丁宁、丁甸、张敏、彭力、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犯罪集资诈骗罪,造成数十万人员财产损失达数百亿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王之焕、李倩倩、张传彪、宗静、谢洁、齐松岩、杨翠致、杨翰辉、姚宝燕、刘田田、杨晨、王磊、路涛、张平、丁如强、高俊俊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均应惩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丁宁、谢洁所犯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丁宁、谢洁所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同时判决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剖析解读】

“E租宝”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之所以认定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及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作为二被告人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构成集资诈骗罪,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被告人单位及前述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利用虚假债权项目进行集资。被告单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制作虚假债权项目,制假比例高达95.6%,这些项目被用于欺骗投资人投资。二是以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进行集资。e租宝平台的产品收益率为9%到14.6%,而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的回报率集中在6%到8%之间,这就意味着这些债权项目如果是真实的,则平台息差收入为负。三是被告单位在集资后,除部分用于返还集资本息及公司运营外,其余大部分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增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认定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等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正确,且依法从严惩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邦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起在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亿余元,集资参与人达23万余人。上述非法集资款汇入蒋洪伟的指定账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除部分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生产经营外,其他用于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以及返还集资本息,部分集资款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被告人蒋洪伟作为广东邦家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张荣珍、陈少锋、范秀忠、薛云峰等人负责组织、指挥、管理集资活动;被告人周文凤、张汝良、邓智豪、黄宇辉、伍志国、温运平、熊婉婷、罗礼俊、丘光前、黄志华、高可创、姚棉涛、何叶洪、吴敏崇、陈华荣、周颖愉、陈绍娥在蒋洪伟指使下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相关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罗永鹏负责对经理以上的公司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被告人吴逢笑负责清理、审计全国各地分公司财务账册,并按照蒋洪伟的指示使用蒋洪伟的个人账户转款到各分公司和个人账户。非法集资期间,蒋洪伟大量挥霍集资款,其他被告人均非法获得几万元至几百万元数额不等的业绩提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洪伟、张荣珍、范秀忠、陈少峰、薛云峰、罗永鹏、吴逢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文凤、张汝良、邓智豪、黄宇辉、熊婉婷、伍志国、何叶洪、黄志华、温运平、罗礼俊、姚棉涛、丘光前、高可创、吴敏崇、陈华荣、周颖愉、陈绍娥在他人指使下,非法吸收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蒋洪伟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荣珍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到十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文凤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

【剖析解读】

本案被告人蒋洪伟及相关邦家公司在没有取得融资行政许可资格情况下,以相关邦家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通过销售会员卡、区域合作合同、汽车租赁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蒋洪伟非法集资后,绝大部分不用于经营活动,主要用于以新偿旧,不具备偿还能力;还肆意分配、随意处置集资款,大量资金根据个人喜好,以现金方式奖励涉案各人或支付高额的业绩提成或被蒋洪伟个人用于不能带来收益的其他用途,足以认定蒋洪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张荣珍、范秀忠、陈少峰、薛云峰作为蒋洪伟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核心人物,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整个非法集资活动的密谋、策划和系列具体运作,罗永鹏负责对公司人员进行培训,被告人吴逢笑负责清理、审计公司财务账户,并按照蒋洪伟的指示转付集资款,均得到巨额利益,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共同故意。据此,对蒋洪伟及前述被告人认定集资诈骗罪,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被告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涉案公司在蒋洪伟等人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或者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属于蒋洪伟等人的个人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3.“黄金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法院认定,2007年3月,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初始名称为“廊坊市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被告人肖雪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为公司股东。2007年至2010年间,公司多次更名及变更注册资本。2011年5月更名为“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酒店、工业园区基础建设的投资;金银制品的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被告单位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北京、天津、西安、大连、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黄金佳门店,利用经营实体金店,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与不特定人员签订黄金佳内部福利协议、内部福利两便协议、预订预售中立仓合同、金管家购买协议、“金发展”委托信托协议书、“金元宝”合同、“大赢家”白银理财协议书、黄金佳金银/黄金/白银制品买卖合同、提金卡全额购买协议、积存卡积存系列金条/金钱协议、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代保管协议,并允诺收益等方式吸收资金共计153.7亿余元。

被告人肖雪作为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指挥、决策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资金,被告人何海靖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市场营销,被告人李运江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后勤及开设分公司、营业网点等新店的选址,被告人魏喆作为廊坊市金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公司交易部经理、负责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软件研发及维护,被告人许汉杰作为黄金学院的副院长、负责培训,被告人王蒙君作为公司行政人事总监、负责人力资源和员工薪酬;被告人肖淑娣作为公司二名股东之一,被告人康学伟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经理兼石家庄分公司经理,被告人陈梅杰作为公司财务副经理,被告人刘兴隆作为董事长助理兼司机,被告人崔志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王来锋作为深圳分公司经理,被告人李新作为京津廊大区廊坊市区第一分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李昱涛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人张玮立作为公司审计监察部经理在不同时期均参与了谋划、指挥和具体实施公司吸收资金业务。

2014年7月,被告单位账户被管控后,被告人肖雪指使被告人肖淑娣在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分别以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开立账户并在多个分公司、营业部设立多部POS机继续吸收社会资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肖雪将所吸收资金用于购买黄金佳大厦、安次区工业园区土地、车辆、房产、黄金白银;投资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永清绿野仙庄、固安绿华浓等关联公司;支付被告人肖雪之女出国留学费用并分别给肖淑娣、肖娟、肖发各1000万元人民币;向清华大学捐款5000万元人民币,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500万元人民币,向经济参考报社支付500万元人民币;兑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支付各分公司及营业网点的租金、基础建设费用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何海靖、李运江、魏喆、许汉杰、康学伟、王蒙君、陈梅杰、刘兴隆、王来锋、崔志伟、李新、李昱涛、张玮立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单位及各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肖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肖淑娣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六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剖析解读】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营黄金、白银产品为名,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许诺收益,吸收资金。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内部的高层会议或战略发展委员会研究决定,经营中立仓、内部福利协议等产品,并以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发行上述产品,且所吸收资金全部进入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或者虽进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仍归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支配。据此,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依法应认定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017年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高检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有效地维护了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2017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2017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共批准逮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6409件8961人,同比分别下降0.5%和5.1%;批准逮捕涉嫌集资诈骗案871件1255人,同比分别上升19.8%和19.7%;批准逮捕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2件11人。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风险防控“三同步”要求,注重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加强释法说理、矛盾化解,积极稳妥开展办案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地维护了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

(一)非法集资案件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

短期高额回报致使当前非法集资类案件高位运行,重特大案件频发,“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等虚假宣传,使投资人往往难抵诱惑,加之犯罪嫌疑人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使得投资人信以为真,有的还不断追加投资,以便获得更大收益,当这种“击鼓传花”的方式难以为继时,最终会资金崩盘,损失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目前,随着案件新形式新手段的不断涌现,有的法律、政策界限不明晰,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涉及捕与不捕、强制措施的适当准确运用。有的民间借贷公司甚至涉黑涉恶,被害人众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犯罪手呈多样化、网络化发展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依托“互联网+”投资模式,设立电商平台,以“微商”、“多层分销”、“手机APP”等方式吸收资金或发展下线。利用互联网,浏览微信、网络、公众号的群体都可能是潜在客户,渗透无处不在。在利用网络犯罪的同时,传统的犯罪模式也得到发展,呈现线下线上并存的模式。例如借用P2P模式的各类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将互联网金融的新概念与新手法复制到线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线上线下推广并用,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

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为获取社会公众信任,犯罪嫌疑人主动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成立“合法公司”,实行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经营管理模式。这些公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一定的工作人员,层级较多、分工明确,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有的嫌疑人迎合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升值的需求和国家鼓励创新政策,采取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高科技项目、互联网金融理财等名义,依托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假以专业规范的业务流程、风险告知和合同文本,大大增大了投资者的辨识难度。

 (四)追赃难度大,集资参与人往往损失惨重

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持续数年,犯罪潜伏期比较长,从作案到案发有2-3年的周期或更长,在被告人无法兑付时才会案发。有相当一部分参与人不主动报案,甚至不肯承认自己被骗,仍心存侥幸等待犯罪分子“出来”还钱。由于大部分资金没有用于正规投资,而是被挥霍或者支付高额利息,案发后往往难以追回,绝大多数投资人损失惨重。大量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赃款去向不明,导致结案后赃款无法追回、损失得不到补偿、参与人不满意等。

三、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2017年4月7日,高检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通知》,进一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对一些跨区域网络非法集资案件,高检院侦监厅与公安部经侦局的同志共同研究制定会议纪要,规范案件的罪名认定、打击范围、证据标准、衔接机制等问题,并及时下发通知转发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指导案件办理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在规范金融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梳理办案疑难问题凝聚共识方面也做了有益探索。如河南省公检法三机关会签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针对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疑难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为提升办案质量、准确打击奠定基础。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大金融犯罪打击力度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制定的《关于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在金融犯罪重大敏感案件情况报告、督促办理、信息报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强化了对案件的指导与督办工作。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检院工作部署,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重大案件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职,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强化侦、捕、诉的衔接与配合。并通过与公安机关、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共同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三)探索专业化办案,发挥金融检察作用

一是建立专业化办案部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设置了金融检察部门,对金融案件办理实行捕诉职能整合。有些省级院成立网络安全与金融犯罪办案组,整合办案资源,做到分工负责、精准高效。二是尝试专家辅助介入制度。为进一步丰富专业类型案件专门问题的解决途径,在一些案件中积极探索专业人员同步辅助审查机制、尝试专家辅助介入制度,助力金融案件的办理。如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电子数据量大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邀请技术部门骨干力量同步介入审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三是推进专业化素质建设。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研讨会、培训等工作,着力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金融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一些办理金融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也积极参加学术研讨会,不断夯实知识底蕴,提升解决案件难点的能力。四是建立理论交流平台。为积极推动金融检察理论实务研究,用先进的工作理念和扎实的理论成果指导和支撑司法实践。一些检察机关的《金融检察研究》等理论成果,展示了金融检察部门在理论实务研究方面的努力和成效,推动了金融法治研究和司法实务领域交流。

(四)注重风险防控,有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按照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的“三同步”要求,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克服就事论事、孤立办案的倾向,把严格公正执法与维护稳定有机统一起来。对重大的非法集资案件,结合办案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有关口径和应对措施,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部门和上级院报送信息,把握办案的正确方向。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于重特大案件及时向处非办报送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动态,反映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凝聚打击非法集资的力量,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政治、社会“三效果”的统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明确要求,密切关注民办教育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教育部高度重视加强民办教育机构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电〔2018〕2号)和2018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精神,发文(教财厅函〔2018〕5号)督促各地对民办教育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全面开展自查。此次专项自查工作将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都纳入自查范围,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有关情况报告拟于4月底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另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防范民办教育领域非法集资行为。一是落实法律规定,加强分类管理。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供了法律约束,不仅确立了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原则,还对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民办学校,对其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申。《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非法集资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推动条例出台,规范办学行为。2017年,我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全面启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立法程序,拟对民办教育领域非法集资行为作出更明确禁止,进一步为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法律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督促各地落实《意见》,健全监管机制。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截至2018年3月,已有辽宁、安徽、甘肃、天津、浙江、上海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了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四是开展专项督察,防范经济风险。我部在部署各省开展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于2017年11月至12月组织各方力量,选取安徽、广东、四川、浙江、云南和北京等6个代表省份进行实地督察,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防范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经济风险。

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国发〔2015〕59号文件要求和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督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教育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同时,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推动各地出台和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文件,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做好民办教育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公安部

近年来,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与各部门密切协同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大力推进能力和机制建设,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及市场经济秩序。

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看,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一是案件高发多发。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发案数呈现高位运行态势。重特大案件多发,2017年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达50起,且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二是波及领域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三是犯罪手法嬗变。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变形变异,欺骗性更强,有的攀附冒用金融创新、精准扶贫、慈善互助等名目,裹挟诱骗大量群众;有的授意唆使参与者虚构商品交易获得“消费返利”,妄图快速聚敛公众资金;更有甚者包装造假、隐匿资金、肆意挥霍,沦为赤裸裸的集资诈骗。四是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集资侵害对象涉及各年龄、收入和职业人群,特别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的参与者是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及刑事法律,致使集资参与人蒙受严重损失,需要全社会增强风险意识、携手防范抵制。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如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 “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加强社会组织监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民政部

民政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始终把对社会组织和慈善领域的监管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部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立综合监管体系、丰富监管手段等方式,从人财物以及活动开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推动我国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社会组织基本情况

在我国,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三类组织。截至2017年底,全国社会组织数量已经达到75万多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2300多个;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144个。与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相比,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行政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等特征,最显著的特征是非营利性、非行政性、自治性,即这类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社会组织不是用行政性权力和手段来开展活动;社会组织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负责、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二、社会组织非法集资特点和风险隐患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数量快速增长,所掌握的慈善财产规模不断增加,如何监督这些慈善组织管好慈善财产,防止慈善财产被侵占、滥用,甚至用于危害社会发展的领域,是监管的风险所在。此外,随着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关注度和参与度的不断提升,一些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为名开展的实际以营利为目的的募捐活动,甚至假借慈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某些组织和个人打着慈善的旗号,披着慈善组织的外衣干着牟利的勾当,极大损害了慈善组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些组织和个人有的是以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名义直接开展非法集资及传销活动,有的是利用一些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急于筹集善款,做大做强业务的心理以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了解,通过在这些组织下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等方式合作开展活动,由于有这些合法社会组织的背书,对于社会公众有着很强的欺骗性。2017年公安部门查处的“善心汇”,广东省公安厅侦破的“人人公益”网络传销案等,就是典型的披着公益慈善外衣的非法传销组织。

    三、有关监管政策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致力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的监管制度,有关政策要求集中体现在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关于社会智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以及《慈善法》中。《慈善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将各级人民政府赋予民政部门的这一职能上升为法定职能。《慈善法》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条款,如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等处罚手段。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从监管内容来看,一是管住重点人。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将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纳入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二是管住财产。民政、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管理等多个部门近年来不断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要求社会组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督促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加大对社会组织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力度,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将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 三是管住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进行管理。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二)从监管责任来看,一是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负有管理责任。二是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要求,有关部门重点从治理机制、资产财务、服务及业务、纳税和收费、守法与信用、党建与执纪等六个方面加强监管。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进行。三是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四是外交、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三)从监管机制来看,一是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二是建立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三是制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四是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去年以来,我部配合公安部严厉打击了利用公益慈善名义进行非法传销的“善心汇”,今年年初又通过召开视频会的方式要求全国登记管理机关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筛查与叫停。今年春节前后,我部陆续公布了三批250多个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并与公安部联合部署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多措并举,加大对社会组织和慈善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一是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尽快修订出台,细化法律责任,丰富查处手段,为打击整治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二是加快开发全国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系统,推进各级民政部门信息共享,并为部门间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提供支撑。三是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捕捉、分析研判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信息和非法集资信息,通过早发现、早排查、早处理,及时消除隐患。四是严厉查处为非法集资提供便利和支持的社会组织,并将行政处罚结果与年检、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事项挂钩,严格追究违法责任。五是继续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组织的非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有关社会组织名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

我部高度重视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今年3月份印发了《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专项检查的通知》,组织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开展为期1个月的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要求地方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非法集资问题作为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近年来在房地产行业出现的非法集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二是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三是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此外,近年来,又出现了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

二、我部采取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下,我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推行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为有效制止“一房多卖”骗取购房款、恶意骗贷等行为,我部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确保项目真实,交易真实,有效保护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实现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260个城市实现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二)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在2016年全面部署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我部继续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严查态势,3月份召开了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集中通报了30家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2017年,16个热点城市共查处了65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2295家中介机构。8月下旬至9月份,派出6个督查组对12个省份及所辖17个城市实地督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共53家、中介门店共52家。9月份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明确提出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严厉打击“首付贷”、“消费贷”等违规融资行为。11月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对10个省份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开展交叉检查。

(三)配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我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禁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提供或协助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认真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融资业务的行为。

(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引导。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地方积极组织开展舆论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提示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惯用和新出现的各种手段,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五)指导地方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我部多次组织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围绕容易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排查。指导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加强与金融、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落实对非法集资企业的惩处机制,坚决杜绝非法集资在房地产领域蔓延。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风险发布提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农业农村部

我部历来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农业领域非法集资工作,积极配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做好宣传、教育、防范和处置工作。2017年,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精神,将加强农民合作社领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列入《农业部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要求各地农业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专门调度以合作社名义涉嫌非法集资情况,对重点省份进行风险提示。组织农民日报、中国农民合作社网、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等媒体开展处置非法集资专题宣传,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连续刊载预防辨识非法集资等宣传月专题宣传资料。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依规办社,完善制度规章,加强规范运行,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作为合作社理事长能力提升培训的重要内容,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各级农业部门按照中央要求,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农村地区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摸底排查,清理整顿一批虚假合作社;强化指导服务,引导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辨别能力;加强防控监测,探索风险预警长效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化解非法集资源头问题。

一、农民合作社领域非法集资特点和原因分析

从我部调度情况看,当前涉农合作组织非法集资总体发生率较低,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在各行业领域中处于后位,风险整体可控,新发刑事案件和涉案金额呈现双降态势;但同时呈现风险区域相对集中、手段多样的特点。从表现形式看,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个别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壳,非法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组织行为看,这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合作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四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涉农合作组织非法集资情况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城乡之间金融服务差距不断扩大,传统的银行储蓄已不能有效满足农民投资理财的需要,农村合作金融、小微商业金融机构发展缓慢,农民迫切希望手中的闲置资金有更好的出路。其次,缺乏有效监管引导,现行法律对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内部信用合作等业务,尚未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还不完善,“准入容易,退出太难”,不法分子很容易借用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最后,农民风险意识较弱,借贷行为易受熟人社会关系的影响,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容易受利益诱惑,明知是非法集资,仍抱有侥幸心理。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安排

2018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高度重视,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农村地区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对今年农村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落实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将加强农民合作社领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列入《农业部2018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精神,配合完成部际联席会议安排的有关工作,指导各地加强监管。二是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依法办社、依规建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警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利用部属中国农民合作社网及有关报刊媒体开展宣传。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农业普法等,向合作社理事长、普通农户开展宣传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及风险,提高辨别能力。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商务部

一、商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商务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取消和下放了一批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制度建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总体上,商务部主管的行业企业经营规范,发展健康,市场开放程度高,竞争较为充分,非法集资的风险点相对较少。但在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少数涉及资金融通业务的特殊行业,还需要予以关注,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二、商务部防范非法集资的举措

商务部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2017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精神,印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务领域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商秩电〔2018〕220号),认真履行部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大力推动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行业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典当行业动态监管。坚持每周向地方下达监管周报,督促地方采取现场检查和监管系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动态和全过程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即时监测。落实典当企业前置审批改为后置,研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制度安排。二是强化融资租赁日常监管。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健全信息填报和监测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经营和财务数据,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加强统计信息公示。2017年8月发布《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分析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注册资本和业务机构等数据指标,客观反映行业运行情况和发展特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开展系统风险排查

一是开展融资租赁风险排查。2017年5月2日,印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175号),组织开展融资租赁风险排查工作。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态,重点关注是否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问题,及时发现并消除行业风险隐患,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强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2017年下半年,商务部、人民银行等9部门开展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我部负责单用途卡整治的综合协调。专项整治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88万人次,检查各类发卡企业1.8万家,实施责令整改和罚款877次,移交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线索156条,有力地净化了预付卡市场环境。三是加强商业保理风险防范。2017年7月13日,印发《关于做好商业保理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通知》(商秩司函〔2017〕241号),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加强风险教育,查找违法违规线索,积极防范风险。

(三)加强商务诚信建设

积极推动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内贸流通特殊行业管理,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一是深入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质检总局连续两年在8个省市开展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促进行政管理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整合,完善征信、评信、用信机制。8个试点地区全部建成公共服务平台,覆盖市场主体近1000万户。二是完善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内贸流通等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共归集各类信用信息3亿多条,建立信用子平台50余个。三是持续加强诚信宣传教育。会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连续13年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创新举办“信用消费进万家”主题日等活动,相关政府部门、商协会、企业、消费者和媒体积极参与,营造了良好诚信氛围。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商务部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59号文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一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配合做好典当、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等行业管理职责划转工作,在职责移交有关部门之前,继续做好风险防范,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二是加强商务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完善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出台覆盖整个商务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教育活动,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三是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及时移交以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的线索。四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金融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及时反馈我部惩戒结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求,配合做好有关风险防范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人民银行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势特点

    自2016年4月以来,人民银行牵头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积极稳妥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现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就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形势特点总结如下:

一是专业化趋势明显。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未取得相关牌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具体项目和线上投资标的等为依托,包装专业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业务流程,手法极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资者辨别难度。

二是非法集资新型方式层出不穷。随着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主要领域的风险得到有效识别和管控,但新型业务不断冒头。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币发行融资(ICO)、各类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噱头更为新颖、隐蔽性更强。

三是线上宣传和线下推广相结合。一些非法集资平台通过线上大肆宣传和线下门店推广的方式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迅速敛财,由于投资者众多且分散,一旦平台出现问题跑路,投资者资金难以追回。

四是“多头在外”躲避监管打击。一些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通过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集资平台、将涉案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国内监管打击,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二、已开展的工作

(一)推动相关法规尽快出台

2017年,人民银行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推动其尽早出台。同时,人民银行还配合法制办完成《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社会意见和部委意见的研究论证工作,就放贷业务重点问题协助开展调研,积极推动条例出台。

(二)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

2017年,为有效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人民银行在密切监测民间借贷利率运行情况的同时,着眼于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各类市场利率合理运行,为有序化解民间借贷风险提供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三)强化资金监测,完善非法集资交易监测分析模型

2016年9月,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非法集资预警监测模型识别点指引》作为附件一并印发,要求金融机构高度重视涉嫌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完善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妥善处理非法集资可疑交易线索,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该意见下发后,2017年金融机构报送人民银行分支行的非法集资线索质量明显提升。

(四)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可疑交易后续控制制度

一是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2017年,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9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银发〔2017〕108号)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健全异常交易监测标准,建立功能完善且运行良好的交易监测系统,加强对人工发现或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告可疑交易,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

二是建立可疑交易后续控制制度。针对非法开立、买卖账户情况猖獗,以及义务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仍提供无差别金融服务、导致洗钱后果发生的情况,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账户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要求义务机构加强开户管理、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提高对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防控水平。

(五)开展互联网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

自2016年4月以来,人民银行牵头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积极稳妥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总体风险水平明显下降,非法集资在互联网蔓延势头得到遏制。具体包括如下工作:

一是人民银行在牵头开展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严厉打击无证机构,整治违规交易场所、“微盘”交易支付结算业务,阻断非法集资资金通道;

二是人民银行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虚拟货币”相关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针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的ICO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委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态度、警示风险,并部署各地开展整治。目前,全国摸排出的ICO平台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已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

(六)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2017年,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视频会、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协商会议等;印发了《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二是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17年以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已联合多部门签署印发了15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三是积极推进地方诚信建设。2017年,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指标(2017年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工作的通知》,配合发展改革委开展了示范城市评审工作,印发了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会同发展改革委复函同意河南、贵州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建设方案。

(七)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金融素养问卷调查、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推进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修订《金融知识普及读本》等活动普及非法集资风险辨识和防范知识,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的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配合司法部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

二是按照59号文的要求,密切监测民间借贷利率运行情况,引导民间借贷利率、用途和借款方式合理化,压缩非法集资活动生存空间。

继续依托反洗钱系统做好非法集资监测工作。通过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执法机构的合作和加强对报告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与指引,切实提升非法集资类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是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从业机构严格落实整改要求,逐步化解存量不合规业务,并及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从业机构移送相关部门或机制。

五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会同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切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与共享,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六是继续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通过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活动,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增强其风险意识和为自己决策负责的意识,帮助消费者理智选择金融服务,降低其卷入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立足职能,从以下三方面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一、发挥企业登记注册职能,配合开展有关清理整治工作

 近年来,部分投资类公司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扰乱经济和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和《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积极指导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注册职能,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清理整治工作。不是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提请金融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以企业信用监管为抓手,夯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基础

一是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筑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支撑平台。在2016年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本建成的基础上,2017年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系统的全面建成和运用对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不断夯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基础。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在登记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间共享应用、互联互通。目前,公示系统已归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5.59亿条,市场主体多维全景信用画像日益清晰精准。为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各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开通的专门账户,实时多形式查询涉及非法集资企业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甄别和监管。

    三是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积极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参与签署了涉及税收征管、上市公司、法院执行等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28件,联合惩戒的范围和影响得到进一步扩大,初步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469万户,其中企业424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35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有3.17万户,失信被执行人任职限制24.63万人次。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部委提供了企业基础信息5042万条(存续企业3362万条,注销企业1091万条,吊销企业589万条)、经营异常名录1108万条(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38万条。

四是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使企业自律经营。先后出台《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2018年3月,修订印发了第二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新版清单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核查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对及时、准确地发现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参与或试图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形成监管震慑,有利于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抽查的企业数量不得少于企业总数的3%。2017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随机抽查企业92.76万户,占实有企业总数的3.73%,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抽查检查结果89.78万户,公示率为96.78%。

五是实行大数据监管和风险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要作用,加强大数据采集、开放、分析应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风险预判能力。指导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通过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及舆情监测、社情民意分析等渠道发现监管风险,对高风险市场主体,列为监管重点,实行“双随机”定向抽查,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实现有效、高效监管。

三、依法加强金融广告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测、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平台和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的功能作用,强化对网上、网下发布的金融广告的监测,及时分发有关线索信息,为广告监管执法提供资料采集、证据固定、监测信息发布、结果汇总等技术支撑。对公安部门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依法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

二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指导督促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广告监管职能作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应对和防范金融风险相关工作。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工作中,坚持网上、网下一体化监管,对广告市场持续严管严控。据统计,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金融广告案件428起,罚没金额2343.58万元。

三是对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将整治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明确要求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2017年原工商总局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10部门出台了《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管力度。

四是积极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召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与银保监会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共同研究加强金融广告监管相关问题。与人民银行金融消保局多次座谈沟通,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研究清单的框架和内容,为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提供制度支持。将人民银行纳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更好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金融广告领域监管合力。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全国14个省市开展联合督查,其中,互联网金融广告是督查的重点之一。

五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对网络“微盘”“白拿”、一元购、比特币交易等金融活动研究提出意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完善监管措施,强化对各类新型金融活动的监管。配合人民银行管控比特币交易风险,配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防范代帀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配合人民银行参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现场督查工作,派员参加督查组,对江苏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的要求,立足本职,切实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指导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登记注册工作,继续强化与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进一步推动信用监管,依法加强金融广告的监测、监管,积极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证监会

   作为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控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切实强化风险意识、大局意识、协同意识、担当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积极主动,稳步推进,扎实做好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效果。下面简要报告一下有关工作情况: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日常监管,持续传导监管压力

证监会积极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做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排查防范证券期货业非法集资风险。严格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加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严禁其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便利。清理规范场外配资活动,有效防范利用配资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组织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推进私募基金日常监管常态化、制度化,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以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及时移送地方政府。

(二)组织专项行动,整治违法违规场所平台

    证监会会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认真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集中整治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防控各类交易场所触碰非法集资红线。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组织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进行清理整顿,打击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配合人民银行清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ICO),取得良好效果。

    (三)健全法律法规,压缩非法活动空间

证监会近年来陆续出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完善重点领域监管制度,织密扎紧制度笼子。积极推动《证券法》修订、《期货法》立法工作,推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研究起草《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完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监管规定。通过“开正道”,压缩非法集资活动空间。

(四)加强防非宣传,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针对各类以证券投资为名的新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编写警示案例、发布监管问答等形式,提高社会公众风险识别能力。组织防非宣传进高校、进社区、进企业,借助微博、微信等各种新兴载体,线上线下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攻势。同时,督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防范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作为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持牌机构防非宣传意识。

二、存在的风险隐患及特征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大案要案频发,呈现向新领域、新业态蔓延趋势,以原始股、私募基金、股权众筹为名的非法集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证券期货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仍然艰巨繁重。一是网络化趋势明显。不法分子设立网络平台,借助互联网渠道宣传推广、募集资金,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蔓延,增加了打击处置难度。二是业务行为复杂化。一些违法机构兼营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模式嵌套、业务相互交织渗透,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调查认定难度。三是滥用新概念,进行伪创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种“虚拟资产”公开发行融资。

三、下一步工作

证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继续做好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地方政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