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1条规定: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一)提供资金账户;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
量刑: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