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贷款公司组建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会制定了《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投资人)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的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投资人。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人,经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可开展筹建工作。
2.履行法律手续。拟设立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应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设立贷款公司的相关决议、投资人或其授权的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拟设立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对拟设地的相关情况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并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申请人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申请筹建。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的,由银监分局受理、初步审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审查、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的,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投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申请人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要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信贷、财务、审计稽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3.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向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的,向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申请人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业务。申请人应事先将贷款公司的开业日期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三)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筹建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抄送机关为银监分局。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筹建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开业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开业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3.上报的申请材料一式2份,受理机关1份,决定机关1份。受理和决定为同一机关时,只需上报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