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罚息规则条款调整的通知

时间:2014-05-12 14:30:14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罚息规则条款调整的通知

   为促进我司融资融券业务良好发展,现调整我司每月扣收融资利息不成功而导致逾期罚息的规则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第四十三条,原规定:“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每日计算,按当日融资利率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新增融资交易的,扣收日为下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当月产生的预计利息,若甲方账户现金留存不足,导致定期扣收不成功的融资利息,将转成逾期负债,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现修改为:“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每日计算,按当日融资利率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当月产生的预计利息,若甲方账户现金留存不足,导致定期扣收不成功的融资利息,将转成逾期负债,但此部分逾期负债所产生的罚息暂不计收。

   特此通知,调整日为2014年5月12日,自调整日起生效。从本月起将暂不计收因定期扣收不成功而导致的逾期负债罚息,尽请关注。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总部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