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就螺纹钢和线材期货合约及有关规则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尽快推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钢材等商品期货新品种”的重要战略部署,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线材和螺纹钢期货交易的批复》(证监函〔2009〕2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相关交易规则和运作机制,提前防范风险,充分发挥功能,现将《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业界有关方面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建议或意见请以书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我所,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海洋、颜文俊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500号上海期货交易所法律事务部
  邮政编码:200122
  电 话:021-68401462;021-68400517
  传 真:021-68400532
  电子邮件:wang.hy@shfe.com.cn;yan.wj@shfe.com.cn
  附件:
  1、《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征求意见稿
  2、《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征求意见稿
  (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请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网站www.shfe.com.cn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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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质量应当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牌号为HRB400、HRBF400、HRB335、HRBF335的有关规定。
  (2)交割螺纹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3)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或12米定尺。
  (4)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5)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6)螺纹钢交割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
  (7)仓单应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附件2:
  《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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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线材期货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线材,质量应当符合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牌号为HPB235的有关规定。
  (2)交割线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3)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4)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5)线材交割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
  (6)仓单应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线材,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