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处理说明

时间:2014-03-13 15:02:12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权益处理: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交易结束前派生的权益作为我司债权担保物的法定孳息,直接成为担保物并由我司记入客户的信用账户。
对于交易所以T+1DVP交收的证券,若客户在股权登记日前融券卖出该证券,且在股权登记日当天归还,客户仍应将相应的权益补偿给公司。
发生前款约定情形时,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一)如甲方需要行使表决权,甲方在登记日持有上海市场证券的,应于投票日前五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投票需求,甲方在登记日持有深圳市场证券的,应于投票日前一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投票需求。乙方于截止日的前一交易日统计“同意”、“反对”、“弃权”分类投票结果,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甲方须在乙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乙方表达投票意见,截止时间之后的投票意见,视为弃权。乙方也可根据证券发行人的要求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现场进行分类投票;如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乙方说明,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甲方的意见进行投票。

(二) 如甲方需要行使“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请求分配投资收益”或“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等权利,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应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且甲方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对甲方所提申请审核后出具“授权委托书”,证明甲方在“乙方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下拥有的股份情况。甲方自行负责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交议案,跟踪相关事宜的后续落实情况。

(三) 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并认为有必要提出提案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经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提案。

(四)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派发的,乙方在收妥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相应资金或证券后,直接将相应权益记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现金红利或利息所涉及的利息税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代为扣缴。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乙方根据甲方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

 二、客户融入证券的权益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的权益指客户融入证券后、向我司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等权益。客户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我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客户应当向我司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税前)。在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由我司在客户信用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税前),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本的,客户应当向我司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在相应除权日由我司在客户信用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三)如果证券发行人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则双方同意以现金计算补偿金额。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四)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所融卖出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我司不主张上述权益的,客户无须就上述证券进行处置;我司主张上述权益的,客户应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负债。若客户未了结的,我司将对该证券的融券合约执行强制平仓。
     (五)如果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的,则我司应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通过我司网站(www.xzsec.com)、我司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或我司营业场所进行公告,明确公示我司是否主张行使该权益。如果我司放弃配售或认购的权利,则客户无须支付补偿金额;
      (六)如果我司主张行使上述第(四)、第(五)款约定之优先认购权的,客户应在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不超过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将合约了结,若客户未了结的,我司将执行强制平仓,平仓失败的,要求客户以现金方式补偿,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收。若我司选择现金偿还的方式,可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的具体偿还金额,在上市公司公告之日(T日)后的2个交易日(T+2日)内(不超过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偿还该笔债务。我司与客户约定以下补偿金额:
       1、配股。我司根据客户融入证券实际数量,结合配股比例和配股价格,计算客户需补偿金额。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配股补偿金额=客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除权参考价)
        除权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
       2、增发新股和优先认购权。我司根据客户融入证券实际数量,结合发行或认购价格,计算客户需补偿金额。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增发或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
        补偿金额大于零时,要求客户以现金方式补偿,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收。补偿金额小于零时,补偿金额记为零。
        三、客户余券权益处理
        客户买券还券或我司实施强制买券还券时数量大于客户实际借入证券数量将产生余券。余券在产生当日发生权益登记的,我司须进行余券的权益处理。
      (一)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和派发权证
       余券证券派发现金红利的,我司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计算客户补偿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客户。
        余券证券派发股票红利的,我司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股票红利派发比例,计算应补偿客户的证券数量,按除权日当日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客户。
余券证券派发权证的,我司根据余券所派发权证数量,按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客户。
      (二)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投票权等其他权益
余券证券产生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或投票权的,故我司与客户约定,客户放弃余券在划回前的上述权益,我司无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