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需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投资者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 建议对国家关于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有必要的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括《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 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此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具体可以查询国家相关主管单位的官方网站。

二、针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禁止性规定如下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 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 包括集合竟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以信托" 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 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 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人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