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 中国×××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报告。中国×××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净资本计算
 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
 (一)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按照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根据承担的风险相应进行风险调整。
 (二)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三)贷款应当按照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四)其他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风险资本计算
 第十二条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按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信托公司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
 第四章 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 亿元。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和日常监管情况,根据信托公司的内控水平、风险控制情况等,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计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净资本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应的资本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将公司净资本管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 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规模、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可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内容包括: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
 (二)要求信托公司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
 (三)要求信托公司限制信托业务的增长速度;
 (四)严格审批或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红;
 (二)限制业务活动;
 (三)要求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二十九条 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措施,×××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要求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三)要求停业整顿;
 (四)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于××年×月×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最低净资本要求及各项风险控制标准。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风险资本: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开展各项业务存在可能导致损失的潜在风险,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